※关于客户及产品服务分类的信息公示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等相关规定,我司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规,现将部分相关事项简要公示如下:
一、 客户分类
我司通过开户申请表、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式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信息,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您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且您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您的分类分级时,请及时告知我司。
我司将专业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Ⅰ、专业投资者Ⅱ和专业投资者Ⅲ。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Ⅰ,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Ⅱ,符合《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Ⅲ。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对于普通投资者,我司会根据您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所提供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等因素确定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经评估为C1(保守型)的普通投资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C1(最低类别)的投资者: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C1(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特别保护措施。
二、 产品或服务分类
我司通过对所销售产品或所提供服务的信息的了解,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杠杆情况、流动性、损失可能性、收益波动性、结构的复杂程度等风险特征和程度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对于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服务,按照产品或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定,并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五级。
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标准详见官网:首页> 一创业务 > 金融产品销售 >风险评级及适当性说明
三、 适当性匹配规则
普通投资者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时,我司从风险等级、投资期限、投资品种三个维度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1) 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是否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2) 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是否符合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3) 产品或服务的投资品种是否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投资者和所购买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在风险等级、投资期限、投资品种三维度均保持一致则匹配,否则,若有任何一个维度不一致,即为不匹配。
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适配的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如下: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
适配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 |
C1(保守型)、C1(最低类别) |
R1(低风险) |
C2(谨慎型) |
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 |
C3(稳健型) |
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 |
C4(积极型) |
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 |
C5(激进型) |
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 |
我司销售的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详见我司官网“首页> 一创业务 > 金融产品销售 >金融产品信息公示 ”。我司主要提供的金融服务的风险等级公示如下,投资者接受以下金融服务或开通相关交易权限时,请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等审慎决策。
风险等级 |
业务服务 |
R5 (高风险) |
开通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服务】、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及融券交易、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及相关服务、特定债券转让 |
R4 (中高风险) |
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港股通股票(含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风险警示股票(含上交所、深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交易及相关服务,参与股票期权业务(含上交所股票期权业务和深交所股票期权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及相关服务,开通投资顾问服务、沪伦通(经纪业务)、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科创板股票交易、科创板融资融券、创业板融资融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融券、风险警示股票融资融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机构量化平台服务、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增值服务产品(AI金股、云参选股、尾盘抢筹、气象九转、AI波段、分时雷达)、退市整理期可转债交易服务、北交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 |
R3 (中风险) |
参与场内股票交易及相关服务、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及相关服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市场普通投资者权限、财富量化交易软件服务 |
R1 (低风险) |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报价回购交易及服务 |
我司在此郑重提醒投资者审慎评判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结合自身投资行为,作出审慎的投资判断。我司向投资者出具的适当性评估匹配性意见供投资者决策参考,不代表我司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和接受所有服务(有准入要求的除外)。
我司会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因此请以最新的公示信息以及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时我司告知的最新风险等级为准。
四、 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情形
普通投资者通过我司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现场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含开通权限)时,我司需将告知、警示内容全程录音和录像的情形为:
(一)我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的告知、警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产品或服务:购买金融产品,开户服务,开通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及相关服务,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创业板股票、港股通股票、退市整理期股票、风险警示板股票、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相关服务,开通股票期权(含上交所股票期权业务和深交所股票期权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及相关服务,开通投资顾问服务(含签约)、沪伦通(经纪业务)、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科创板股票交易、科创板融资融券、创业板融资融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融券、特定债券转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报价回购交易及服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等。
(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三)我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四)我司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的;
(五)我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信息内容的;
(六)其他监管机构及我司认定需要录音录像的情形。
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前,请您务必提前了解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公示信息、销售人员信息。您可查询我司官网公示栏目或咨询开户营业部或拨打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358进行了解。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配合我司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如有任何疑问,您可咨询开户营业部或拨打我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祝您投资顺利!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