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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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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大类资产配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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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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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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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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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XH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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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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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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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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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成立时计划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本计划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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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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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的管理期限为5年,从本计划成立日起算。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展期条件下可展期,但按照本合同约定出现本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计划将提前终止并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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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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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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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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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自成立日起每周开放。具体开放日期为产品成立后每周二、四开放申购、赎回(如遇非交易日,则相应顺延至最近一个交易日),具体开放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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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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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或因本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变更合同时,管理人有权设定临时开放期,为投资者办理退出业务,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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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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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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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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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的参与开放期参与本计划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如投资者在提交参与申请时未持有本计划份额的,则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400,000元(不含参与费),已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的参与开放期追加参与本计划的除外。投资者可以多次参与本计划,投资者多次参与本计划的每次最低参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超过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者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人民币400,000元时,投资者可以在本计划的退出开放期内选择全部或者部分退出本计划,选择部分退出本计划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应低于人民币400,000元,当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本计划将导致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本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400,000元的,管理人有权发起强制退出投资者持有的本计划全部份额。
当投资者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含)人民币400,000元时,需要退出本计划的,投资者应当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本计划,否则管理人有权发起强制退出投资者持有的本计划全部份额。
如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导致前述约定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人有权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要求,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管理人网站指定公告告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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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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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0.5%/年;
4、托管费:0.01%/年;
5、运营服务费:无;
6、管理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6%,计提比例为20%
7、证券交易费用:证券交易费用指本计划进行各类投资品种的投资交易而形成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交易所经手费、证管费、银行间交易手续费、场外基金办理要求的申购赎回费等费用、结算费、过户费、佣金等各项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在交易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以上各项费用的费率标准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其中交易佣金的费率由管理人本着保护本计划及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8、其他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本计划审计费用,由本计划承担,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银行间市场账户开户费及维护费、证券账户开户费、存续期间信息披露费、电子合同服务费、注册登记费、银行汇划手续费、账户管理费、会计师费及律师费等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相关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出,列入或摊入当期本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开户费及维护费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属于银行间的费用,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管理人授权后划付,管理人收到托管人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授权划付的,经与管理人确认之后由托管人从受托资产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指令。资产投资者和资产管理人在此申明已了解受托资产投资会产生的银行间费用,并确保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间费用的支付,如因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银行间费用影响到指令的执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如受托资产未起始运作,由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的缴费通知后完成支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费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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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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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范围
本计划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权益类资产、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标准化资产:
(1)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同业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不含结构性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并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可以转股)、可交换债(含可交换私募债,可以换股)、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劣后级),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ABN,不含劣后级)、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债券逆回购;
(3)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A股股票,含且不限于二级市场股票、新股发行、股票增发等)、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标的股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的股票(“深港通标的股票”);
(4)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以下称“公募REITs”)、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型香港互认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5)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场内期权;
2、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与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低于资产总值的80%(不含);
(2)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低于资产总值的80%(不含);
(3)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的持仓合约价值低于资产总值的80%(不含)或期货和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总值的20%(不含)。
(4)本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50%的,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20%。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参与证券逆回购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上一日资产净值的1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计划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计算本计划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资产,且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投资同类资产的金额需符合本计划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本计划按照所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披露投资组合的频率更新计算计划所投资资产的金额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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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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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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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推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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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属于R3(中风险)等级的产品,适合且仅能向风险承受能力为C3(稳健型)级及以上或者符合专业投资者标准的合格投资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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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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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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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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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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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推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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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计划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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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产品发行或备案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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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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